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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商标保护和专门保护两种模式完善地理标志法律制度

发布日期:2024-03-05 来源:农民日报客户端

       1月1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23年知识产权工作进展情况。会上,针对如何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张鹏介绍,我国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包括商标保护和专门保护两种模式。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主要从地理标志产品的认定、管理和保护三个方面进行了制度完善。

       在地理标志产品审查标准和程序方面,明确要求地理标志产品的全部或者主要生产环节应当发生在限定的地域范围内,产品具有较明显的质量特色、特定声誉等,并且产品特性由特定地域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决定。完善了异议程序,增设了变更和撤销程序。

       在强化申请人管理职责和生产者按标准生产的义务方面,要求申请人采取措施对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产品特色质量等进行管理。生产者要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否则将不能使用专用标志。

       在加大保护力度、推进高标准保护方面,明确四种针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侵权行为以及三种冒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

       张鹏表示,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持续推动《办法》的贯彻落实,同时积极开展地理标志专门立法调研论证,按照充分尊重历史、观照现实、参照国际的原则,遵循商标保护和专门保护两种模式并行运作、相融互补、有机衔接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完善地理标志法律制度,更好促进地理标志运用,助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值班编辑: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