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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厂生产“黑心棉”向八省份农村销售

发布日期:2024-03-21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刘 勋 曹百艳

本来只能用于工业领域的纤维被某些厂家用来生产消费者贴身盖的棉被,这种严重侵害身体健康的“黑心棉”历来被消费者深恶痛绝。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近期宣判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系列案,陈某某等6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法院分别判处7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至600万元不等的罚金。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近日判决驳回起诉,维持一审判决。

2019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赖某、王某某、汪某某、蒋某某明知刘某、秦某某、杨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中间商在其加工厂购买“非生活用絮”产品冒充新疆优质棉被销售,仍然积极组织生产赚取非法利润,并将印制的“新疆阿克苏”胶带、“新疆→重庆”准运单提供给中间商,以便中间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给消费者。该系列案件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劣质棉被20余万套。

四川省纤维检验局经对公安机关从涉案加工厂抽样提取的成品絮、原材料样品及从部分被害人处接收的成品絮检验,检验的样品含有纤维制品下脚料或其再加工纤维,经脱色漂白处理的纤维下脚料、纤维制品下脚料、再加工纤维,不符合GB18383-2007《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关于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原料的强制性要求,为不合格的生活用纤维制品或原料。案件的被害人涉及四川、湖南、湖北、甘肃、陕西、云南等8省份的消费者,基本为当地的农村群众。

2019年以来,陈某某等人独立经营床上用品加工厂,厂址共同选择在重庆市主城区的城乡接合部,涉案的加工厂紧密相邻,陈某某等人经常交流彼此的生产销售经验,相互介绍客户。加工厂的工人表示,案涉加工厂获取用于生产“黑心棉”的原料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直接购买工业用纤维,另一种就是将旧衣服、旧沙发、旧玩偶等粉碎。根据法律规定,使用上述材料生产棉被并不违法,此类棉被可以用于塑料大棚等工农业生产的保温防寒,但是不允许用于消费者贴身的保暖防寒用品。

中间商从陈某某等人处购得劣质棉被之后,要求陈某某等人向多省份的不同地点发货,这些收货地通常是位于偏远地区的县城。中间商招揽一批推销员进行培训并精心编制推销话术,以收货存储地为集散地,培训好的推销员选择相对偏远的村庄为作案地点,一般情况下两人一组驾车前往目标村庄。推销员以虚构的人名向遇到的村民问路,询问村里面的某某是不是近期要结婚了,谎称他们顺路把某某亲戚从新疆带来的优质棉被送过来作为礼物。被问路的村民表示村里没有他们要找的人,推销员则假意拨打电话核实并故意打开手机免提,让被问路村民误以为推销员找错了地址。在“电话”里,“委托送棉被的人”表示,让推销员自行处理棉被,不必再去送了。实际上,通话内容都是提前准备好的录音,推销员则乘机向被问路的村民推销棉被,不少村民信以为真,购买了劣质的棉被。

推销员利用精心编造的谎言,由以每床50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向被问路的群众推销劣质棉被,每次作案获利100余元至700余元不等。作案团伙为了逃避法律打击,要求推销员不要与村民发生纠纷,如果付款之后村民发现棉被质量有问题要求退款,推销员会立即退款息事宁人。陈某某等人为了配合中间商的推销,在假棉絮包装袋上特意贴有“新疆阿克苏”字样的胶带、“新疆→重庆”字样的准运单和“新疆备用物资”字样的出库单,方便冒充问路的推销员反复强调这是“新疆棉絮”。但实际上,村民购买的棉被里填充的不是棉花更不是优质新疆棉花,里面是白色的碎纤维甚至还有黑色的渣滓。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理县公安局在侦办辖区销售假棉被诈骗案时发现,陈某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棉絮,通过下游的诈骗团伙对四川、湖北、陕西、云南等地的消费者进行诈骗非法获利,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2年3月对系列案立案侦查,并于2022年8月将嫌疑人陈某某等人抓获。理县公安机关侦查结束之后依法移送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3年11月,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6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等6人明知中间商在其加工厂购买“非生活用絮”产品后冒充新疆优质棉被销售,仍然组织生产,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等6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7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至600万元不等的罚金,继续追缴6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随后,陈某某、赖某、王某某、汪某某、蒋某某5名被告人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2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5人的上诉并维持原判。


值班编辑:杨一彪